【摘要】:建督撤字〔2020〕18號浙江順通路橋集團有限公司: 經調查核實,你單位(原浙江順通路橋工程有限公司)在2016年11月9日申報公路工程施工
建督撤字〔2020〕18號

經調查核實,你單位(原浙江順通路橋工程有限公司)在2016年11月9日申報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的業(yè)績材料中,“衢化片區(qū)安全隱患綜合整治建設項目暨320國道巨化連接線及杭金衢高速公路衢州西互通至巨化公路(46省道-巨化公路段)工程路面工程”實際施工單位為浙江交建路橋工程有限公司。你單位存在利用虛假材料、以欺騙手段取得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的行為。
我部于2020年2月27日向你單位發(fā)出《住房和城鄉(xiāng)建設部撤銷行政許可意見告知書》(建督撤告字〔2020〕11號),你單位于2020年4月20日簽收,并提出書面陳述、申辯。經研究,決定不予采納該申辯意見。
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》第六十九條、第七十九條和《建筑業(yè)企業(yè)資質管理規(guī)定》第二十九條、第三十六條,我部決定撤銷你單位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的行政許可,且你單位自撤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項行政許可。
如對本決定不服,你單位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
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(xiāng)建設部
2020年8月18日